吴江博物馆(苏州湾博物馆)
学术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湾博物馆(以下简称“本馆”)学术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促进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,根据《博物馆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特设立“苏州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,是本馆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,在学术研究、展览策划和社会教育活动中发挥参谋和引导作用。
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馆长室的领导下,挂靠在学术研究部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机构设置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文博策展、社会教育活动领域的专家学者,以及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馆内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。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十人或十二人组成,设主任一名,由本馆馆务会议研究,馆长提名进行聘任。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三年,可以连任。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以及人事变动情况,作适当调整。
第三章 工作范围与职责
第七条 围绕本馆社会教育和学术主题,组织主题研讨会。
第八条 围绕本馆临时展览选题策划、常展升级维护等日常工作,提供专业策划咨询和馆际藏品资源借调。
第九条 组织对重大学术问题及其他委托的有关学术问题进行评议,提出有关结论。
第十条 制定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,组织、议定本馆各项科研课题,对重点课题进行指导。
第十一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,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。
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二条 在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与职责内,进行有关事项的审核、评议、表决,提出意见和提供咨询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,对科学研究、学术活动、展览选题有建议权和批评权。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。
第十五条 对无故或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,应停止聘任。
第五章 议事规程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本馆相关的学术研究、展览选题、社教活动等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二十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2023年1月20日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颁布实施。
吴江博物馆(苏州湾博物馆)
2023年1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