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 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和基本职责
第三章 理事
第四章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
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
第六章 理事会监事
第七章 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,实现决策管理民主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,成立吴江博物馆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理事会是吴江博物馆业务工作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履行职权。
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和基本职责
第三条 吴江博物馆理事会设理事11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 政府机关委派理事4名,分别由区人社局、区文体旅局委派;
(二) 吴江博物馆员工理事2名,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,其余1名理事由吴江博物馆职工推选产生;
(三) 社会人士理事5名,由社会知名人士、文博专家、教育代表、社区代表、志愿者代表、捐赠者代表等组成,首届社会人士理事由吴江博物馆邀请,经区文体旅局确认产生。
第四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(一) 拟定及修订吴江博物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(二) 审议吴江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(三) 选举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;
(四) 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;
(五) 审议吴江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;
(六) 审议吴江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;
(七) 审议吴江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;
(八) 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九) 沟通协调吴江博物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,争取党委、政府、社会对吴江博物馆事业的支持。
第五条 理事会向区文体旅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第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区文体旅局审核批准。
第三章 理事
第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八条 理事为非领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社会人士理事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在吴江博物馆理事会运营经费中列支。
第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:
身体健康、年龄不超过75周岁,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吴江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无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;
机关委派理事应由委派机关授权,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,由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要求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程序予以更换;
吴江博物馆员工理事由吴江博物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工作年限需能完成本届任期;
(七) 社会人士理事的产生需满足下列一项条件以上,由理事会聘任。
1.文化、艺术、教育、法律、金融等社会知名人士;
2.吴江博物馆捐赠者代表;
3.吴江博物馆志愿者代表;
4.每年提供相当数额捐助的社会人士;
5.为吴江博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其他社会人士。
第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 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 对理事会会议和吴江博物馆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四) 参加吴江博物馆举办的活动;
(五)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 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(二) 及时向吴江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吴江博物馆事业发展;
(三)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吴江博物馆涉密信息;
(五) 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(六)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吴江博物馆正常运作;
(七) 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机关委派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三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 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;
(二) 年龄超过75周岁或因本人健康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;
(三) 因本人工作或职务变化等原因,不适合行使相关身份理事职责;
(四) 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吴江博物馆利益;
(五) 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;
(六)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四条 新提名理事,须经理事会会议并由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更换或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第四章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
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由区文体旅局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;设副理事长一名、秘书长一名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十六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吴江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副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 协助理事长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二) 协助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三) 协助理事长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四) 理事长无法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代行职权;
(五)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八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 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(二) 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(三) 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第五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
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重大事项如下:
拟定及修订吴江博物馆章程;
审议吴江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审议吴江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;
审议吴江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;
审议吴江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;
选举吴江博物馆理事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;
审议决定吴江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吴江博物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 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(二) 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 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 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 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 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吴江博物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章 理事会监事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监事1名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及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。
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:
(一) 监事由区文体旅局委派;
(二)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;
(二) 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区文体旅局反映情况;
(三)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吴江博物馆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为非领薪职位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。